離婚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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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規定有哪些
律師解析:民法典關於離婚規定有:
1、離婚可以採取的方式包括協議和起訴兩種;
2、協議離婚需要滿足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已訂立離婚協議、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親自領取離婚證等條件,訴訟離婚的,需要滿足婚姻關係合法有效、當事人自願、夫妻感情破裂等條件;
3、其他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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