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和離婚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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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婚姻無效和離婚區別是什麼?

確認婚姻無效和離婚區別是什麼?

雖然法律上有很多概念都是看似相同的,但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離婚和無效婚姻就有着本質上的據別。現歸納以下幾點:

1、基本功能不同

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

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脱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婚姻法的尊嚴。

2、前提不同

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

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4、時效期間不同

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二、無效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説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在我們國家可能很多人對於婚姻的效力並不清楚,但實際上如果自始是屬於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那麼就需要雙方當事人協議到民政部門離婚,或者是通過法院判決來解除婚姻關係。但是如果一開始就是屬於無效婚姻的話,只需要確認婚姻無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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