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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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婚姻和離婚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婚姻與離婚仍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區別在於:

第一、基本功能不同。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脱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民法典的尊嚴。可見,兩者在社會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根本不同。

第二、前提不同。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第三、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而且各國一般都允許當事人協議離婚。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但是,無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請求權人不能任意的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第四,時效期間不同。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無效婚姻與離婚存在相似之處:

首先,兩者都是解除男女同居關係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無溯及力的無效婚姻的場合,兩者都是僅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的子女和財產適用離婚的有關規定。

無效婚姻有哪幾種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效婚姻與離婚的區別是特別大的,一種是合法的,一種是違法的行為,無效婚姻是包括多種的,而且無效的婚姻是受不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對於兩者我們應該要搞清楚,無效婚姻是不需要進行離婚的,所以,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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