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無效婚姻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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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和無效婚姻區別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因為男女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因為缺乏法定的要件,雖然採取的一些手段拿到了結婚證,但這樣的婚姻其實是不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這方面,其實跟離婚有一點像,那究竟這個離婚和無效婚姻區別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和無效婚姻區別有哪些

無效婚姻與離婚存在相似之處:

首先,兩者都是解除男女同居關係的法律制度;

其次,在無溯及力的無效婚姻的場合,兩者都是僅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的子女和財產適用離婚的有關規定。

無效婚姻與離婚仍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區別在於:

第一、基本功能不同。離婚是法律允許當事人擺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種手段或行為,它是當事人自願終止婚姻關係的個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無效婚姻制度最初誕生也是為了使人們合法擺脱婚姻的束縛。但是在現代社會中,無效婚姻作為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處理違法婚姻,提高婚姻質量,維護民法典的尊嚴。可見,兩者在社會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根本不同。

第二、前提不同。離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後發生的原因向將來消滅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離婚的前提。而無效婚姻中雙方當事人的結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則上從締結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第三、請求權人的範圍不同。離婚是解除身份關係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終止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離婚雙方當事人才能提出離婚之訴。而且各國一般都允許當事人協議離婚。無效婚姻是當事人違法結合的法律後果,具有明顯的制裁性質。所以,對於宣告無效的婚姻,除當事人享有訴權外,利害關係人和檢察機關都可提起婚姻無效之訴。但是,無效婚姻的原因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請求權人不能任意的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第四,時效期間不同。婚姻無效的請求權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生存期間行使,也可以在夫妻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行使。

二、誰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

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一)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文中小編已經為大家總結了一些,具體包括四個方面,各位可以詳細瞭解一下。從本質上來看,離婚和無效婚姻還是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這點還請大家注意。而現實中對於無效婚姻,需要由專業機構來確認宣告才行,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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