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的永久居留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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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上寫的永久居留權可以嗎?

離婚協議上寫的永久居留權可以嗎?

離婚協議上寫的永久居留權只要得到雙方的同意就可以依法的處理;只要夫妻協商一致都可以作為書寫的主體;並且雙方同意自願簽字這份離婚協議書就算是有效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時房子歸誰?

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3、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一)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按照中國的國情,父母給子女買房簽訂書面房屋贈與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認為:父母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單獨贈與給子女,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及未來媳∕婿共同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一)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二)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三)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由取得該房屋產權的購房一方按照(一)——(三)的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第21條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的另行訴訟是的沒有取得使用資格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

6、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

房地產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與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隨使用時間的增加而貶職,而房地產有可能因種種原因增值,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於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對生活困難方的幫助

離婚時候一方如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屬於生活苦難人員,另外一方要對其進行幫助,換句話説就是如離婚後一方無經濟能力租賃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離婚前的房屋內。

9、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不能分割

比如説,借的別人的房屋居住就不能分割。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上是可以寫上雙方所有協商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都是可以受到保護的,但只要雙方在約定了之後就要按協議的內容來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可以得到房子永久的居住權,另一方就沒有權利讓對方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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