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可以不寫探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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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上可以不寫探視權嗎

離婚協議上可以不寫探視權嗎

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法律上無效。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實踐中,就是夫妻離異後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於: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於彌合因家庭,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

但由於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二、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

1、 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2、 離婚協議書生效後,一般應嚴格遵照協議履行,但離婚後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必須是屬於欺詐、脅迫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作了除外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討論離婚本來不是為了因為離婚引起其他不必要的糾紛。如果事先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探視權的問題,離婚後可以因探望子女而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這可能會使原本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協議要儘量寫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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