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樣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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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起訴離婚後,如果被告不出庭,不能適用一般案件中缺席判決的規則。一般案件中的缺席審判規則是,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僅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的事實,被告不出庭即意味着放棄質證、答辯權利。因此在一般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很可能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起訴離婚的案件中,由於判決內容涉及是否解除夫妻婚姻關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可以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如果被告不出庭説明事實,法院僅根據原告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很難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而且離婚案件很可能還涉及財產分割問題,家庭財產的事實情況在只有一方出庭的情況下也很難查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怎樣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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