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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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怎麼走?

一、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怎麼走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離婚訴訟程序的步驟如下: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起訴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户,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户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註銷城鎮户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註銷城鎮户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7、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起訴離婚也是要求符合了規定的標準之後,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所以,就算是通過這樣的方式離婚,最終也不見得就一定可以離婚成功。而訴訟離婚的標準只有唯一的一個,那就是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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