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有孩子離婚怎麼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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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則構成事實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即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同居的,不構成事實婚姻,可以補辦結婚證後再去辦理離婚,也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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