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沒有結婚證有孩子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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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並且共同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如果雙方要離婚,需要通過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係。事實婚姻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感情的確破裂,及時作出准予雙方離婚的判決書。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共同生活的,不論雙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要件,也不管雙方是否生育孩子,法律上一律視為同居關係,雙方之間不具有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需要分開,雙方能夠就解除同居關係及涉及的子女扶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可以簽訂協議,解除同居關係,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同居關係解除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協議簽訂後,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屬於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無法就解除同居關係達成協議,可以通過法院解除雙方之間的同居關係,同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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