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需要明確夫妻債務償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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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需要明確夫妻債務償還問題嗎?

離婚協議需要明確夫妻債務償還問題嗎

離婚協議一般需要明確夫妻債務償還問題,通常離婚協議的內容包括: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其中,子女問題,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夫妻離婚的時候都只顧自己的利益,雙方完全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拋之於腦後了,那麼婚姻登記機關也不會因為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債務條款,就不給頒發離婚證了。還有,不管夫妻兩個人是怎麼約定的,對債權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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