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前協議中需要明確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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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夫妻婚前協議中需要明確個人財產嗎?

再婚夫妻婚前協議中需要明確個人財產嗎?

需要的,一般來説,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後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則是指將上述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該協議的公信力。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地簡稱為“婚前財產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婚前協議的限制:

1、男女雙方可以在婚前,就財產等問題簽訂協議;這與是否是再婚無關。

2、雙方達成的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3、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如不得約定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可以不管的條款,因為違反了夫妻間負有的互相扶助義務的規定;又如不得規定另一方娶二奶時,另一方不得干涉的條款,因為這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夫妻間互相忠誠的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分別包括哪些?

《婚姻法》: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夫妻雙方不僅可以存在婚前協議,還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分割的需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因為在財產分割之前夫妻雙方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但是如果是一方的人身損害賠償的,是不參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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