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起訴離婚要到被告法院所在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在我國起訴離婚要到被告法院所在地嗎?

現在人們的生活本身就已經被各種壓力充斥着,平時也根本就沒有時間能夠靜下心來去享受生活的,大多數人的耐心,包括寬容心都會因為生活壓力變得越來越差的,這種狀況很容易就影響到自己的婚姻生活,再加上一切外界的誘惑力就導致離婚官司也是高居不下的狀態。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有人考慮的問題是在我國起訴離婚要到被告法院所在地嗎?

一、在我國起訴離婚要到被告法院所在地嗎?

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院對於離婚的處理

如果沒有證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法院可以調解和好,不能調解的,應該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除非有新情況、新理由。調解和好的,原告也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三、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一般情況下,我們起訴離婚是直接到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的,因為這樣一來萬一有財產保全等這些操作的話也比較方便。可是,婚姻官司的法院管轄地根據夫妻兩個人的不同情況來決定的,有的時候原告地的人民法院也具備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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