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要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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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缺席判決,即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僅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的事實,視為被告方放棄質證、抗辯的權利。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概率極大。但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到庭,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缺席判決對案件進行審理。因為離婚案件是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案件,涉及到身份的變更,與一般案件不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僅有原告出庭的情況下很難查清事實。而且離婚案件大多涉及財產分割,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家庭財產也難以查明。更重要的是,離婚判決是不可逆。一旦離婚判決生效,雙方婚姻關係即終止,案件沒有逆轉的可能,法律上也不允許離婚案件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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