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什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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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有什麼程序?

什麼叫夫妻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協議離婚有什麼程序?協議離婚有什麼條件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協議離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協議離婚程序有以下四點: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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