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起訴離婚了小孩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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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起訴離婚了小孩怎麼判?

正常起訴離婚了小孩怎麼判?

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等。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三)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四)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五)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輪流撫養協議的法律適用

儘管輪流撫養協議作為一種新的撫養方式正在逐漸被社會接受,但對輪流撫養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法律尚沒有一個成熟的處理意見。實踐中,主要採取兩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由法院判決。但法院如何判決,是司法審判面臨的新問題。輪流撫養子女具有多重不確定因素,不同年齡、性別、性格、健康狀況、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的子女對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法院在處理輪流撫養協議問題上,可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在中止輪流撫養協議問題上,為了防止輪流撫養協議的濫用,有必要對輪流撫養協議作限制性的規定,目前可參照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中止探視的具體情形包括: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傾向;有劫持、脅迫可能;有惡習或有不良道德傾向;有嚴重傳染病;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院裁決中止輪流撫養協議時,也可以上述條件作依據。

在實施和解除輪流撫養協議問題上,法院應當更多地考慮子女的意見。實施輪流撫養協議主要取決於父母的願望,也有賴於子女的配合。充分考慮已有判斷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願望和需求,對違背其願望的要求予以限制,有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解除輪流撫養協議的情形,主要應考慮對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有嚴重影響,除此之外的其它原因,不在考慮的範圍之內。

執行問題是輪流撫養協議的難點。由於輪流撫養協議是父母雙方基於自願達成的,執行中也要靠雙方的自願主動履行,而不能靠強制履行。

孩子撫養權判決是夫妻離婚雙方都很重視的問題,除了法院將孩子判決給夫妻中的其中一方的情況之外,還可以將孩子進行輪流撫養,這種情況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執行起來有一定的困難,需要雙方自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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