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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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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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是什麼?

一、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解除合同的行使期限是什麼?買方沒有依照買賣房屋合同的規定支付房款於賣方時,賣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嗎?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合同規定的時間,買方(下家)沒能依照合同的期限履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賣方應當催告,在買方支付了違約金的情況下,雙方應當繼續履行買賣合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等於合同履行完畢、無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效及被解除。相反,違約人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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