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貸款離婚後怎麼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婚前個人貸款離婚後怎麼算

一、婚前個人貸款離婚後怎麼算?

夫妻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都應該一起納入分配。

對於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以上的法條可見一斑,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立法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予以確立的,而且規定得非常簡單,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麼樣的責任等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樣簡單的規定也很不完善,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實踐中由於法官理解的差異,使得案件判決結果很難達到公正性、統一性。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不予允許。為此,必須禁止通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違法犯罪行為或生產、經營等行為,拖欠貸款、税款、貨款、借款、僱工工資、租金等,為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手段,將非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財產協商分割給一方,另一方則單純或主要承擔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要嚴加防範。一方面全面調查弄清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另一方面對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債務協議嚴格審查、監督,凡有損於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

5、一方為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個人債務。

由此可見,對於夫妻之間的債務問題有的時候並不能完全取決於是婚前還是婚後,是必須要根據該筆債務的實際使用情況來具體分析的,有些人雖然是在婚姻關係期間貸的款,但是個人貸款的目的卻是為了賭博、吸毒等這些非法活動,這顯然不能,要求配偶幫助自己一起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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