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舉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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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舉證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因為涉及到打官司的問題,自然其中就少不了要進行舉證。按照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這個時候自然最初的舉證責任是在原告一方的。那究竟這個起訴離婚的舉證是怎樣的呢?這個時候一般會涉及到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但要是不清楚對方的工資收入該如何是好?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起訴離婚的舉證是怎樣的

證據要點:

婚姻關係的本質就是男女雙方感情的一種結合,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必須要以有無夫妻感情來判斷的,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有無過錯並不准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32條第2款規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所以,提起離婚訴訟,希望通過訴訟離婚,一定要圍繞夫妻感情破裂來進行舉證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若干種情況,如果有該規定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經調解無效的,就可以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雖然規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有此情形亦並非必須判決准予離婚,而是可以判決離婚。因此,只要離婚訴訟的審理法院審查夫妻間的感情卻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就不須判決離婚。

然而,我國《婚姻法》經2001年4月28日修訂過,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卻是1989年作出的。加之《婚姻法》的法律效力顯然要高於司法解釋,因而,該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司法解釋規定與《婚姻法》不一致者,當然應首先適用《婚姻法》規定。

離婚律師們根據司法實踐,總結出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應收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舉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主要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面來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證據;

2、夫妻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

3、配偶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療而不愈的證據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證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前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情形;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證據或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夫妻感情的證據;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證據;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確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證據;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證據;

11、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

二、不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怎麼辦

財產方面,舉證可提交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股票帳户、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複印件留做底案,帳户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因為鬧到離婚訴訟這一步,一般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於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願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於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於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於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1.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對於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來説,還是較為配合的,還是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科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繫,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事實上,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權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在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如上海)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單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3.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對於沒有實施律師調查令的地區,若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較為重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薪金收入情況。

經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對起訴離婚的舉證應該也有所瞭解吧。在實際進行舉證的時候,自然要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來,否則的話法官最終做出的判決可能就會對當事人不利,這自然是不願意出現的結果。而在打離婚官司的時候,有必要的話也是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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