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登記需要哪些證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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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登記需要哪些證件材料
涉外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且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當地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辦理離婚登記並領取《離婚證》。根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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