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再結婚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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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離婚結婚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辦理離婚再結婚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辦理離婚需要的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二)再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1、雙方的户口簿、身份證;

2、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3、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4、離婚證、有效的離婚證明或者生效的離婚判決書。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離婚跟結婚是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不一樣的,而且,再婚登記時提供的材料跟第一次結婚時都沒有什麼區別,主要就是離婚證。假如跟原配是通過訴訟方法解除的婚姻關係,那就要提供民事法院的判決書,所以,辦好離婚證或收到判決書以後都要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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