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有沒有必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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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沒有必要公證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對離婚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協議書。依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因此,只要夫妻雙方就債務承擔、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那麼離婚協議有沒有必要公證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以辦理辦理手續為生效要件,即只有雙方領取了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對雙方才具有約束力。因此,本律師認為離婚協議書沒有公證的必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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