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服刑女方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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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在服刑女方如何辦理離婚

男方在服刑女方如何辦理離婚?

男方在服刑,女方想要離婚有兩種方式:

(1)協議離婚。如果自己與服刑人員都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但是由於服刑人員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員一般需要向監獄申請離監辦理並由管教幹警陪同或者由監獄協調婚姻登記機關到監獄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服刑人員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撫養權等有異議的話,自己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對服刑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女方要離婚可以向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離婚訴訟,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和被監禁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此女方要起訴離婚的話,應當到男方(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但是,如果符合特殊規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即可以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被告不在國內居住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只有被告方被採取強制性的教育措施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即離婚訴訟,只有被告被監禁的,可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男方在服刑時女方同樣也是有辦理離婚的權利,一般在處理時就要看雙方是如何協商的,如果都同意就可以走協議的方多處理,如果一方不同意可以走訴訟的方式進行辦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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