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失蹤女方如何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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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失蹤女方如何訴訟離婚?

從原則上來看,不管是男女結婚還是夫妻離婚,其實這都是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的。因此,在一方失蹤的情況下,另一方自然而然的就認為此時無法離婚了,但其實這樣的情況下雖然不能協議離婚,卻還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那麼男方失蹤女方如何訴訟離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對方失蹤能起訴離婚嗎

對方失蹤能起訴離婚嗎?答案是肯定的,主要有兩種形式:

1、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這就是説,一方失蹤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先宣告下落不明,再申請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是宣告失蹤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其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這兩種方式相比較,先宣告失蹤再離婚,不足之處是必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但優點在於被宣告失蹤屬於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只要提起,一般都會判決離婚。失蹤人的配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二、男方失蹤女方如何訴訟離婚

1、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2、向哪個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1)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3、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一方宣告失蹤的時候,其近親屬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

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也知道男方失蹤女方如何訴訟離婚了吧。這個時候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然後再提起離婚訴訟。當然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至於最終是否能判決夫妻離婚,則還要看有沒有符合法律中關於訴訟離婚的條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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