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股份分割怎麼作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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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夫妻股份分割怎麼作價補償?

離婚時夫妻股份分割怎麼作價補償

夫妻股份分割作價補償的話要先對股份進行評估,如果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體現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則,則只有委託中介機構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淨資產進行審計,並對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進行評估後方可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之間分割股份操作起來是比較複雜的,因為股份的分割不可以直接由夫妻兩個人私自操作完成,像這種事情是必須要召開股東大會的,還有,如果是其中一方結婚之前就已經擁有股東身份了,那麼股權是其中一個人的,用股權取得的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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