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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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股權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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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註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協商一致的,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作價補償,股權在夫妻間不發生轉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於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的形式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分割夫妻在公司內的共同財產,需要公司的全部淨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評估公司的淨資產。

3、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預付評估費用,或雙方各付一半評估費用。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不願意出評估費的,法院對這部分共同財產不予分割。

夫妻一方或雙方以共同財產入股時,作為隱名股東的: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以第三人的名義出資,夫妻雙方是隱名的實際股東的,並和第三人簽訂隱名出資協議的,該部分資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

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能登記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為夫妻二人,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只是從形式上的約定,並不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註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一般只有在訴訟離婚中,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原則,如果是協議分割離婚財產的話,則就沒有這麼多顧慮。只要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那即使約定一方淨身出户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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