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性冷淡離婚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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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性冷淡離婚怎麼判決

一、妻子性冷淡離婚怎麼判

法律雖然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力,但並不是對離婚自由沒有限制,不是説離就離,准予離婚是有原則的,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  

也就是説,提問者不要隨便就想到離婚,而應該積極帶着配偶治療其“性冷淡”的毛病,不要草率的想到離婚。  

同時,如果提問者,覺得雙方確實無法在一起生活的話,那麼其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法院可以判決雙方離婚。

二、離婚的起訴法院如何確定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管是夫妻中的哪一方,如果有性冷淡的情況,建議當事人儘量的協商就醫,看看能不能治療這一種情況。畢竟性冷淡不會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而此時一方起訴離婚,最終法院因此判決夫妻離婚的可能性也會很小。不過如果夫妻因此充分協商之後離婚的話,其實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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