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需要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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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時間。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立案之後多長時間必須開庭審理,而是隻要求在3個月或者6個月內審結。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法官首先會主持訴前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會大大縮短離婚訴訟的時間,極有可能在1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內解決離婚糾紛。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來説,從起訴立案到最後法院宣判需要6個月的時間,但由於部分離婚案件情況複雜,法院在訴訟的過程中還可能進行調解,所以現實中訴訟離婚可能會需要更長的時間。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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