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網上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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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網上公佈的徵收公告到底能不能被視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曉了,即該信息已經由政府依職權公開完畢了呢?今天,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將依據自己多年的維權經驗,告訴大家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

只在網上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合法嗎?

黃曉麗律師代理過這樣一個案件:趙女士在某市某區擁有一套住房,房產證顯示為2層,建築面積共256.27平方米。

因建設公路的需要,區政府於該政府官網發佈了《徵收公告》,決定對該公路及安置區地塊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並按法定程序公佈了具體的房屋徵收補償方式、價格、簽約期限等具體信息,同時也依照法定程序選定了某房地產評估公司為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但趙女士認為補償安置不合理,未能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協議。

區政府遂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責令趙女士騰房。

趙女士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聘請黃曉麗律師為其維權。

黃曉麗律師分析發現,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網上公佈的拆遷公告能否視為政府已經履行了其對房屋徵收決定依法公告的法定職責。

基於此,被告稱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告,應當視為趙女士已經知悉有關征收行為,區政府的做法確保了其知情權、監督權能夠正常行使。

在隨後的訴訟中,一審法院支持了這個觀點。

但最終二審法院還是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黃曉麗律師認為,知情權是行政相對人很重要的權利,它是相對人行使陳述、申辯、救濟等權利的前提條件。

雖然《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規定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而保障知情權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依法告知相對人。

然而,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公告的具體方法,目前法律法規並沒有具體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

一般的解讀認為,公告應張貼於徵收範圍內及其周邊較為醒目、易於為公眾查看的地點,也可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予以公佈。

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必須能保證相對人知悉有關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採用在政府網站公告的方式告知,顯然違背上述要求。

具體有如下兩點原因:

其一,一般公民較少登錄政府網站,人們的日常網上行為多是瀏覽與自己日常生活、休閒娛樂相關的內容,政府的網站正常情況下人們較少會去關注。

其二,被徵收人中相當一部分是不會上網的老年人,如何得知房屋被徵收?知情權如何得到保障?

顯然,單純通過網上公佈的拆遷公告不應被視為被徵收人已經知悉具體行政行為,更不應認為政府已經履行了其公告的法定職責。

黃曉麗律師認為,在行政訴訟中,遇到這類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時,有如下三種經驗方式應對。

一是依照《依法行政綱要》中的原則規定;二是依據法理,作合理的解釋;三是參考最高院案例,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最高院公報案例還是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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