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被告不出庭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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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官司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

離婚官司被告不出庭是否合法?

離婚官司被告不出庭是可以的,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條件: 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特殊情況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為自然災害無法出庭等客觀原因。

二、離婚官司當事人是否要出庭?

1、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3、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並沒有詳細説明,實踐中,人民法院採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在當代的社會,一般的離婚類型的案件,進入到法院訴訟流程處理後,就會由法院送達相關的材料,比如説對被告來説,是應訴材料,還有開庭傳票,必須要按照傳票的規定時間出庭參見庭審活動,否則的話,需要採取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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