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些哪些證件和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離婚需要些哪些證件和手續
律師解析:離婚需要結婚證、身份證、户口本、子女出生證等證件。
離婚手續如下:
1、協議離婚的,需當事人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日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2、起訴離婚的,需當事人想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確認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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