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過户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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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過户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

買二手房過户需要哪些手續和證件

針對您買二手房過户需要哪些手續和證件這個問題,做出如下回答

賣方提供出示的材料如下

a.房產證 原件和複印件

b.身份證 原件和複印件

c.原始購房協議 原件和複印件

d.户口本 原件和複印件

e.如已婚需要提供 結婚證 原件和複印件

f.如已婚需要提供 共有人同意出售意見書

買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a.身份證 原件和複印件

b.户口本 原件和複印件

c.如不是本市户口需要提供暫住證 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哪些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2.簽訂合同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3.房管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覆;

4.房管部門核審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e.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税費;

5.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户單;

6.當事人憑過户單辦理產權過户手續,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轉讓過户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户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户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户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户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户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户,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户要交納1.75%的訖税(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税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税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佈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税、監證費 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税: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税: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税、房產税、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税、個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房產過户的費用有下列幾項,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房屋轉讓過户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户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户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户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户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户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户,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户要交納1.75%的訖税(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根據以上各項費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税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税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佈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 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税、監證費 後的淨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 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 價高於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 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淨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税: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税: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税、房產税、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税、個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徵收 率徵收,由出租方繳納;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現行規定徵收;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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