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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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的現象在我國已經是屢見不鮮的了,普通的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涉外離婚是指有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情況,但是涉外離婚的訴訟和普通的有什麼不同呢?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涉外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

一、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規定,在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上,我國適用法院地法原則。無論離婚的程序、及離婚的實體條件,均以法院地法律為準據法。具體來説,凡是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適用我國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實體法上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實體上,是否達到離婚的條件,以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上,也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另外《住所與婚姻訴訟法》第5款又規定,在因同一婚姻而發生的離婚、別居或無效婚姻案件結案之前,原告補充訴訟請求或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訴,英國法院對此有管轄權,只要英國法院對原來的訴訟有管轄權且訴訟尚未結束,而不管該條對管轄權的規定如何。

二、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

1、管轄的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管轄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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