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離婚訴訟在訴訟管轄、訴訟代理、離婚受理的條件等等方面都是做出了全面和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那你知道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嗎?本站在下文為你做了解答,詳情請跟隨小編閲讀下文。

一、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訴訟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代理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真實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3、受理條件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原告又起訴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離婚案件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定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5、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應終結訴訟。

二、離婚訴訟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並不是多餘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2、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説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3、雙方都要孩子怎麼辦?

如果孩子十週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週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

以上就是小編介紹的關於離婚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由於感情比較複雜,因此,離婚訴訟往往是要求當事人本人親自出庭的。如果對此你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