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過錯方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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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分配方案;協商不成的,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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