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債務如何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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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前債務如何分擔

夫妻離婚前債務如何分擔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前債務如何承擔,要看是否為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此處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税款等。並不是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參加婚禮等隨份子就屬於常見的一種形式。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沒有違法行為、特別約定和説明的,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辦理。夫妻在離婚時,對這類債務也應共同進行分割,按照債務數額進行償還。債權人也應積極的提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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