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分擔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7W

如果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分擔

一、如果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分擔?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

二、夫妻離婚後債權人向誰討債?

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主張對方償還債務的,首先要判斷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無論夫妻是否離婚,都直接找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即可。

如果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就算是夫妻離婚後,債權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張償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在離婚時就該債務約定一方償還的,那麼債權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償還的前提是該債務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或者債權人能夠舉證該債務的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三、夫妻債務既包括生活性債務,又包括經營性債務。

(一)生活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為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二)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應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也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足可見,離婚時債務的分擔問題就和共有財產的分割都是相吻合的,同時新婚姻法當中有一點比較人性化的規定就是,當事人如果償還了個人債務之後生活比較困難的,法院上也會適當的要求另一方給予當事人一定的經濟幫助,所以,債務的分擔問題還是要謹慎界定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