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否對無過錯方有經神傷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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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否對無過錯方有經神傷害補償?

一、離婚是否對無過錯方有經神傷害補償?

離婚會對無過錯方有精神傷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指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姦、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等侵害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並造成無過錯方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的撫慰性質的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能使有過錯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於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那麼在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何提出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呢?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係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説賠償適用於協議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協議離婚時,是否給與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如果無過錯方不願意放棄該項請求權的,夫妻雙方應該將賠償問題與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育問題一併同時達成合意。否則,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 至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確定,則需要根據以下的標準來確定: 第一,加害人過錯程度。可以作為對加害人制裁輕重的指標。過錯嚴重的,給受害人造成情緒傷害,造成受害方嚴重精神利益損害的,應酌情增加撫慰金的數額;如果加害人只有輕微過失,撫慰金數額也可相應減輕。 第二,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鬱、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為相對來説,其情節較輕。 第四,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二、關於無過錯方提出精神賠償

(一)無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一審時沒有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訴請求的情況 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的一審中不同意離婚,故而也不能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是由於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比如分居滿兩年,法院也會判決雙方離婚,即當事人經常提到的“會不會硬判離婚”。當然硬判這種説法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據,是當事人對一方要求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離婚的一種描述,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判決生效後一年內單獨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離婚 不過由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較小,案件難度又比較大,當事人自行完成訴訟有一定難度,如果委託律師,則有一定的經濟支出,故而不少當事人都選擇了偃旗息鼓,放棄離婚後再提精神損害賠償。

(二)無過錯方一審沒有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二審能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一審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離婚後,二審才提出,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審判制度,二審不能直接審理一審沒有審判的訴訟請求,只能就此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不可以直接判決,否則就違反了二審終審制。所以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單獨提出訴訟。離婚協議書三、無過錯方能否不離婚只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無過錯方應當在同意離婚的時候,一併要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無過錯方不同意,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當然這裏的感情破裂可以理解為沒有走完訴訟程序,並非是真正的感情狀況,那麼只主張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換而言之就是無錯過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實際上無法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這個請求提出的前提就是雙方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説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實踐中,只要當事人未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這一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

既然選擇了離婚,那麼夫妻雙方的這一段感情生活就會面臨着裂縫,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傷害另一方,那麼無過錯的一方就應該受到賠償。離婚不僅會牽扯到財產分割問題,還會面臨小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所以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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