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提出哪些損害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2W

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提出哪些損害賠償?

離婚,如果是無過錯方提出的,那麼在審理離婚時,無過錯方能夠提出哪些損害賠償呢?本站小編就將這些賠償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提出哪些損害賠償?

夫妻感情破裂,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因雙方性格不和,志趣、愛好不同等原因導致離婚。其二是因為,夫妻一方或雙方均有過錯。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因為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破裂,而過錯方向非過錯方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一種法律制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在第一種情況:重婚,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的。要強調的是,在重婚問題上涉及兩個婚姻,前一個婚姻必須是法定婚,而後一個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實婚,如果第一婚姻是事實婚姻的,則不存在重婚的情況,如果偶者與他人同居沒有形成事實婚姻的,則屬於上述規定的第二種情形,與重婚區別的關鍵在於與他人同居時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重婚。

如果存在重婚的,可主張過錯賠償還可主張按重婚罪處理,重婚罪屬自訴案件即自己收集證據向院起訴要求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同時也是公訴案件,即提交相應證據,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如果證實重婚的可按刑事案件處理。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第二種: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第三條: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它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為積極地、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

二、離婚中的損害賠償應如何提起?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必須同時提起賠償請求,否則將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如果無過錯方是離婚訴訟中的被告,且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另外,如果被告一審時未提出,而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明放棄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本站為您整理的有關在離婚是無過錯方可以提出哪些賠償損害的內容,文章中介紹了無過錯方能夠提出哪些賠償損害,瞭解了以上內容能夠更好的維護在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