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徵收遇到的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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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費徵收的難點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徵收遇到的問題是什麼

(一)省政政府授予地方税務機關社保費徵繳的行政執法權不完全

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有:受理社保登記、審核繳費基數、稽核、建立繳費記錄、記錄個人帳户等職責;地税部門只有受理申報徵收職責。表面看,似乎分工明確,但在實際運行中,矛盾緒多,如:社保費登記,地税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漏户,而只能通報社保部門或督促該户辦理登記手續,如該户不登記,税務部門就沒辦法了。再如:申報環節,繳費人必須進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向申報。在實際操作時,先向社保部門申報審核,經其審核後,再向地税局申報繳納,地税只能按照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數額徵收社保費,地税局無權核定繳費基數或直接受理未經每月審核的社保費申報。其弊端:一是給繳費人延期申報提供了口實。二是未經審核不得徵收,造成延誤,及時性差。三是給事後的社保費稽核、檢查等工作造成被動。因社保部門每月已對繳費人申報核定認可,事後檢查發現問題,無法追究其責任。四是雙向申報,極不方便繳費人,繳費成本高、時間長。五是導致申報方式單一化。雙向申報制約地税部門多種申報方式的推行,這種徵收與管理脱節,審核與徵收“兩張皮”,徵繳計劃與審核分離的體制不利於規範執法行為,造成部門間相互制約,增加內耗,嚴重阻礙了社保費徵收工作的提高。

(二)立法滯後,法律缺位,強制徵繳力度不足。

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未形成系統、完整的法律體系,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造成社會化程度低,規範性和強制性不足。現有的法規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責任制度,剛性不強,導致難以發揮地税部門的優勢。由於立法滯後,沒有賦予徵收機關有效的執法手段,遇到拒繳、少繳、欠繳社保費、加收滯納金、對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或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執法力度不強,缺乏有效的強制措施和制約手段。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執法難以到位,影響社保費徵收工作的正常實施。

(三)徵管體制不順,地税社保費徵收任務壓力較大。税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協調存在問題,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税務機關雙重管理的模式缺乏效率。政府對税務機關的考核,只有一個就是徵收任務,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在少數企業核實徵繳基數時片面追求數量,不注重質量,核實的數額不準確,企業不能接受,又不得不重新核定,影響了正常的徵收工作。

(四)徵繳擴面工作遇到阻力,運行質量不高。其原因表現為,首先參保企業不情願,其原因是隨着改制改組的不斷深入和徹底,以血緣關係結合的實體不斷增多,經營理念從“盈虧反正是國家”到“皆由自己掏”的轉換,阻力也隨利益驅動力增強而增大。其次是參保職工不主動,單純追求眼前利益,對社會保障機制失去信心,如有些職工情願到名義工資稍高的未參保企業就業而不願到參保企業工作,不計後續保障利益;還有一些職工,當參保企業依法扣繳其個人繳納的部分社保費時,經常同企業產生磨擦與糾紛;其次一些職工則缺乏自我權益保護意識,按照規定,企業有義務為職工依法提供社會保障,即職工有依法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但現實中很少有人能主動為之而大聲疾呼。再次參保對象的不普及,目前參保對象主要集中在國有、城鎮、三資等企業,私營企業參保意識不強,對農民工參保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僅這些企業中的職工保障權益未得到保護,而且導致同一行業盈利能力的高低不均,在以公平競爭為特點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容易出現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將會導致對手之間競爭力的強弱。因此,在這種背景下,企業選擇的途徑或是拒繳社保費或是乾脆易地尋求公平發展的市場空間。四是負責擴面的單位,淡化責任意識,重表輕本、強量弱質、急功近利,不注重宣傳和解釋,採用“人情參保”、“權力參保”等擴面工作方式,其結果是職工不瞭解、企業不理解、徵收部門不可解,形成了個人或企業被動與被迫參保無奈心理,造成有了上年沒了下年的“斷奶”現象,缺乏穩定性與長效性,企業與個人消極、對抗情緒日益增強,徵收工作也就越來越難做,也給擴面企業的計劃形成虛數留下了禍根。所有這些因素的複合存在,使擴面工作更為艱難,也給擴面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

(五)政策碰撞,社保費執法手段弱化。1999年1月22日以國務院令頒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表明勞動保障部門和税務機關都無直接的強制執行權,只有申請權;而法院又稱對此不能執行,其理由是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條例》偏偏卻是行政法規。因此,面對拒不繳納的當事人,又由誰來執行呢?這種法律的“空白”,既對企業缺乏相應的約束力,也給徵收部門的依法徵收帶來了許多實際困難。

(六)滯納金比例過高,導致實際徵收過程中難以到位。滯納金的作用有兩個:一是參保人佔用社保費的一種經濟補償,帶有經濟補償性質;二是具有懲戒性質。一般而言,滯納金的徵收應堅持經濟補償與懲戒並重的原則。0.2%的滯納金相當於年利率73%,是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三十幾倍,顯然,對於一些經濟效益不是很好但社會效益較好的參保企業來説是無法承受的。如某國有企業,欠社保費450萬元,已有1523天,按0.2%計算,其應繳的滯納金為137萬元,顯然是不可能承受的。

(七)徵繳環節由於一些複合因素的存在,有時出現不相協調的現象,不利於社保費徵收。按規定,地税部門按社保部門的核定數來組織徵收。而核定應徵數,是一項工作量浩大的工作;加之,個別人員對社保工作缺乏熱情,疏於管理,淡化責任,導致應徵數經常出現這樣那樣的誤差,而税務部門無法及時掌握參保對象的可徵費源及其變動情況等信息,處於被動接受任務的狀態,其結果往往造成徵收部門到企業組織社保費時,企業對社保部門的核定數不予認可而不願繳納社保費,徵收計劃不斷改變調整,徒勞往返的事情時有發生,降低了工作效率。還有,對空殼、關閉等企業欠繳的社保費,有關部門對在進行破產清算、資產轉讓出售、土地出讓等過程中所取得的款項,實行直接劃轉,不通過正常的徵繳程序,影響了社保費的正常核算。

以上就是本站整理的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徵收遇到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僅是在安徽省,全國各地都是存在的。要想解決這些問題,首先需要加快社保費的信息化建設,提高徵管效率。並且加強公民對於社會保險費的認識也是必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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