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看守所能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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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看守所能起訴離婚嗎

一、一方在看守所能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在看守所羈押,另一方是可以起訴離婚的。

具體經辦流程為:

1、先確定管轄法院,若羈押時間未超過一年的,應當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羈押超過一年的,應當向被告被羈押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2、確定好管轄法院後,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雙方結婚證、身份證、財產清單、子女出生證明、被羈押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據材料。

3、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看守所,

4、如果被監禁人員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不開庭,到看守所直接調解結案,然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樣流程會簡單,辦理會快些。

5、如被羈押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需安排開庭的時間,在看守所內開庭審理。最後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做出判決。

二、起訴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户,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户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註銷城鎮户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註銷城鎮户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7、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夫妻中一方在看守所的,意味着人身自由是受到了一定限制,但這其實並不影響婚姻關係的解除,此時另一方雖然不能與之協議離婚,不過還是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滿足《民法典》(.1.1生效)中訴訟離婚的標準,最終也是能夠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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