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羈押在看守所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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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羈押在看守所原告起訴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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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販毒羈押在看守所嗎

販毒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被抓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後是羈押到看守所。對於涉嫌犯罪人來説,其尚沒有最終經過法院判決定罪,還不具有犯罪人的身份,僅僅是嫌疑人,不能和已經審判程序確定的罪犯同等對待,不能再監獄看押。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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