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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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在看守所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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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在看守所

關於離婚訴訟被告在看守所這個問題,方在服刑期間想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夫妻倆先達成離婚協議,然後和監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夫妻倆可以在男方服刑地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十、關於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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