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如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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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如何收集證據?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雙方婚內財產的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到夫妻雙方在這段婚姻中是否有過錯而導致關係的破裂。在許多案件中,婚外情成為婚姻頭號殺手,而因為婚外情的原因離婚會導致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佔有劣勢。但必須提出確實的婚外情證據。那麼,婚外情如何收集證據?本站為您解答。

一,怎樣蒐集證據

1、自家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牀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係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裏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姦”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2、異地“捉姦”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採納。

3、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採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暱行為的照片很難説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4、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户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説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繫,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有位業餘“女偵探”自稱花了四年的時間,走街串巷、上山下鄉,最終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實。為了拍“姦夫淫婦”以及他們的“全家福”,她揹着相機晝出夜伏數月,卻始終一無所獲,取證屢屢碰壁。物業公司為了維護業主的隱私,守口如瓶。鄰居也不想管閒事,怕惹事生非。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北京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5、捉姦在牀難證同居關係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當事人抱着“捉姦取證”的心態,不擇手段、不惜成本。那麼,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姦在牀”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捉姦在牀”的照片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

本文介紹了婚外情取證的方式,值得一提的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首先要拿出婚外情的確實證據,其次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權,所以其中的度較難把握。建議向專業法律機構先諮詢再進行取證確保合法性。本站可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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