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對方的人要怎麼做才能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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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對方的人要怎麼做才能解除婚姻


夫妻離婚的時候經常出現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甚至還有直接找不到對方的人的情況出現。那在後一種情況下,作為想要離婚的一方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解除婚姻關係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方法一: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方法二:

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宣告失蹤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

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根據上文的介紹,要是出現想離婚卻找不到對方的人,此時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然也可以先申請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之後再進行離婚。但實際的操作可能不是那麼容易的,因而要是需要幫助的話可以聘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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