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找不到對方如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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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找不到對方如何通知?

解除合同找不到對方如何通知?

公告期滿,視為送達;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單方解除合同但沒有通知對方有效嗎?

單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解除權屬形成權,不需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權的行使並非毫無限制,民法典對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確規定。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關於解除權的行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

(1)一方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循其規定。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有哪些?

1、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2、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5條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就是屬於要解除雙方的合作關係,但在實施此行為的時候就一定要及時的通知對方,如果找不到人的就可以利用公告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只要期限已滿就會被視為送達的,所以,合同的解除要有解除的權利,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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