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怎樣送達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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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涉外離婚向被告方送達訴訟書,可採用以下方式:

涉外離婚怎樣送達訴訟書

1、依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送達。

3、對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委託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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