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到無效婚姻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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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無效婚姻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可以使很多人體驗到家庭的幸福美滿,但是也有很多無效的婚姻,導致了很多人嚐盡了人間冷暖,故而我國現法規定,在一年內發現婚姻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院自審結這些案子後,有些人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那麼,可以得到無效婚姻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無效婚姻法定情形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以得到無效婚姻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所謂無效婚姻損害賠償,是指因當事人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造成對方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婚姻法》未設立無效婚姻損害賠償制度,但《民法通則》第106條關於“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則為我們提供了損害賠償的基本歸責原則,此即民法理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

無效婚姻除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範,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外,還直接侵害了無過錯的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中,重婚者隱瞞已婚事實,騙取對方當事人同其結婚後,對方不僅要為結婚購置大量用品,消費大量錢財,而且因婚姻關係無效遭到周圍人的嘲笑,甚至被扣上“第三者”的帽子而倍受指責,在很多情況下還會因破壞他人家庭遭到重婚者的配偶方辱罵、毆打,人格尊嚴被踐踏,身心受到嚴重摧殘,以致於有的為此精神失常,喪失生活的信心。

再比如,有的當事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為達到同他人結婚的目的而百般遮掩,隱瞞病情,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結婚,婚後感染性病,身體健康遭受嚴重損害。無過錯方不僅長期處於痛苦和恐懼之中,而且還要為治病支付大量醫療費,這給不知情的無過錯方帶來的痛苦和損害,遠比因重婚對合法配偶方造成的損害大得多,如果僅僅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宣佈婚姻關係無效,對由此給受損害的無過錯方帶來的財產損失、健康損害、精神痛苦不責令予以賠償或補償,就會使無過錯方得不到法律救助,有違法律的公平正義理念。

但是,通常在實際中,法院只能判決婚姻無效,因缺乏相關法律條文依據,所以,無效婚姻中無過錯方很難得到關於損害賠償的支持。相應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設立和完善。

我們可以知道,由存在過錯,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害的,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否則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婚姻在被撤銷後,自始無效,也即雙方不不存在婚姻事實。婚姻法對於撤銷婚姻的情形,也是針對無效婚姻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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