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經濟補償是怎樣的 -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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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經濟補償是怎樣的?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時,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到底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本站就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作如下介紹。

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一般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時,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現實生活中,勞動糾紛往往紛繁複雜,建議當事人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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