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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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要快,申請人就得儘量多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有財產可供執行是執行到位的前提。

2、在查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執行法官會根據可執行財產性質依法對該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並責令被執行人在限期內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處理該財產,包括:扣劃存款、委託評估拍賣動產、不動產等。對財產的處理原則,一般是:容易變現的先處理。

3、對於拘留被執行人,一般是因為被執行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但對被執行人的拘留,不影響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

4、關於被執行人被拘留後,被擔保出來,應該是有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執行擔保。執行擔保一般為財產擔保,也不排除保證人擔保。對於財產擔保,如果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不履行,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如果是保證人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保證人的相應財產。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列舉規定了六類行政處罰,並規定了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辦法。這六類處罰不是按照單一標準劃分的,也沒有窮盡性質。這種規定的主要根據,是它們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影響程度,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護作用,便於劃分不同國家機關對各種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這六類行政處罰分別是:

1、警告。

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它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行政機構一般會採取下發刑偵處罰書的方式來告知違法者會受到怎樣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書之中,還會包含行政處罰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屆滿的時候,違法者依舊還沒有履行處罰書之中的義務,那麼行政機構,就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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